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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遇現職政務人員月俸額調整時,得按比率隨同調整; 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亦得按比例支給。 月退職酬勞金發給後,如遇現職人員月俸額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退職酬 勞金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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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