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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 第13條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3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必要時,協助電信事業與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協商執行情報通訊監察時所需軟硬體設備之建置事宜。 二、依本法
第七條
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必要時,要求電信事業協助配合執行情報通訊監察資料之蒐集。 三、依本法
第七條
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協助情報機關向業者取得涉嫌間諜行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個人相關通信及網路電磁紀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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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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