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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2條

內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之戶籍、兵籍、身分證明文件之申請、製作、登錄、塗銷及管理事項。 二、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工作所需入出境配合事項。 三、在臺無戶籍之失事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有失事之虞者之入出境及居留等配合事項。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四、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裝備器材及物品安檢事項。 五、提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居留、停留及入出境紀錄等相關資訊。 六、提供情報工作所需戶政、役政及入出境資訊。 七、刑案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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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