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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5條

財政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執行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裝備器材及物品通關事項。 二、辦理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稅務保密事項。 三、提供情報工作所需人員、法人、團體、公司及商號財(稅)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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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