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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6條

教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派駐海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申請分發或輔導入學事項。 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支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其原支領月退休金專案由其親屬代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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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