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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4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有關現役及後備軍人資訊查詢事項。 二、執行各類型保密通信系統測試相關事項。 三、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退伍令、於軍中取得之學歷、經歷及考核等相關證明文件之製作、登錄、核發及註銷事項。 四、辦理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訓練事項。 五、協助情報機關辦理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裝備器材及物品通關提領事項。 六、軍事情報機構組織編裝及人員資料保密事項。 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月退休俸之人員,因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原因致喪失人身自由期間,其原支(兼)領月退休俸專案由其親屬代領事項。 八、提供規劃任用情報人員之家庭狀況、社會關係、品德素行、工作考核及其他安全查核等相關資料。 九、依相關法令規定,審認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推展之公股機構所生必要費用補償事項。 十、執行情報工作所需圖資(含影像)。 十一、情報工作所需使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比照軍事專用電信由國防部協助辦理電信監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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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