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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3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所屬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之適當名義,以利派遣運用。 二、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各類護照之製作、核發及註銷事項。 三、提供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於駐在國遭遇緊急事件之必要協助。 四、影響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外國勢力人員人資及相關協助。 五、提供保密通信作業人員身分掩護及特種裝備器材運送事項。 六、辦理新型保密通信系統測試相關事項。 七、協助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國際情報合作友人辦理簽證事項。 八、協助國家安全局辦理駐外單位人員相關經費轉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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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