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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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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一、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二、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三、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四、依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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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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