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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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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決標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
第五十八條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第一項建議之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
第三十五條
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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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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