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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55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
第五十條
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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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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