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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台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 前項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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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