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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2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海運勞務採購作業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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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