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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8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8條
專責機構應將下列資料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每案件依據機關(構)採購海運勞務條件規劃推薦適載承運國籍船舶運送業之承運計畫。 二、每年規劃推薦之成交案件及成交比例統計資料分析意見。 三、每案件擔任見證人之運送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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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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