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8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8條

專責機構應將下列資料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每案件依據機關(構)採購海運勞務條件規劃推薦適載承運國籍船舶運送業之承運計畫。 二、每年規劃推薦之成交案件及成交比例統計資料分析意見。 三、每案件擔任見證人之運送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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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