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7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責機構係以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運發展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申請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航政機關轉陳主管機關: 一、組織章程。 二、組織成員及船舶名冊。 三、國籍船舶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執行計畫書。 四、專業能力證明。 主管機關認可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專責機構協調推薦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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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