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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7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責機構係以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運發展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申請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航政機關轉陳主管機關: 一、組織章程。 二、組織成員及船舶名冊。 三、國籍船舶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執行計畫書。 四、專業能力證明。 主管機關認可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專責機構協調推薦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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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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