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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3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構),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其公營事業機構,並由主管機關徵得該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物資器材,分為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其品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機關(構)一次採購大宗物資達五千公噸以上或一般雜貨金額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者,海運勞務之採購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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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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