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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9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9條
機關(構)採購一般雜貨,由國籍船舶運送業承運時,其海運勞務採購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賣方應於預定裝船日期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裝貨港、交裝數量、貨物品名及預定裝船日期等資料。運送人應同時提供賣方預定船期表,並應於賣方交運後安排最近船期運送。 二、進口一般雜貨如超寬、超高、超長、超重時,賣方應於四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其有關之尺寸或重量及所須特種貨櫃數量或裝備。 前項契約內容,必要時得由船貨雙方依實際作業需要另行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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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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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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