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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第6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6條
前二條規定之海運勞務採購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應依照國籍船舶運送業擁有下列之船舶運能計算其承運之權重比例: 一、國造國籍船舶。 二、國籍船舶。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方式,由各機關(構)將其海運勞務採購主要條件通知專責機構函轉符合條件之國籍船舶運送業,經國籍船舶運送業以書面表示承運意願後,再由專責機構辦理規劃,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機關(構)予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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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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