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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第3條

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當事人姓名。 二、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三、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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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