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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第8條

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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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