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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第4條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代理並應檢附委任書,法定代理並應敘明其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七、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方式領取。 繼承人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申請提供該文書複製品時,得由任一繼承人申請。 申請資料不完全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第8條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第3條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第5條本局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視申請資料完全者,應確認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之範圍。必要時…第6條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本局得依申請人書面同意複製留存該文書及依申請人意思辦理開放應用。第7條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第8條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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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