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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第7條

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 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列方式領取: 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親自領取。 二、郵寄或電子傳遞予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領取。 依第一項或前項第一款規定方式領取時,領取人應繳驗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核對後當面發還;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親自領取時,並應出具委任書;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領取時,並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領取時,領取人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者,並應檢附委任書;申請人法定代理人領取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領取人已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檢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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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