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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11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 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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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