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第8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8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 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