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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4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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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