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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7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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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