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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12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 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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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