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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核准補助之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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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