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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4條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活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其為自然人者,應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核准居留之香港、澳門居民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本部或所屬機關因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之需求,就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另行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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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協助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以促進產…
第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下列從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活動提供補助、獎勵或輔導: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補助原則如下:一、第一款及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創新或研…
第7條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
第8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於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
第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執行狀況,得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或所屬機關為辦理…
第10條
補助計畫之審查期間,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
第11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核准補助之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
第12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
第13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
第1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受補助人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第1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補助金額超過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就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
第16條
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
第17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輔導及其…
第18條
對於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產業,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
第19條
對於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產業,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予以輔導,其輔導對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
第20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受委託之各輔導單位所執行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及考核,作為審查輔導單位計畫…
第21條
輔導單位得建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
第22條
受補助計畫之經費運用、核撥及核銷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第23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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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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