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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對於從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產業,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另行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關於申請獎勵等事項,準用第八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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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