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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5條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5條
第三條
第一項各款補助原則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六款及第七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培育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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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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