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22條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受補助計畫之經費運用、核撥及核銷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應撤銷該補助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補助經費如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比例,由本部或所屬機關視計畫個案情形及期程載明於契約。 三、經費核銷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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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