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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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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