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自有品牌,指文化創意事業依我國或其他國家法令取得商標權之品牌;其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企業取得商標權之品牌,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