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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
第十八條
所稱公共運輸系統,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大眾運輸系統。 本法
第十八條
所稱廣告空間,指設置於運輸工具本體內外部、運輸場站或其附屬設施之廣告燈箱、電子播報媒體、公車站牌及候車亭等具有宣傳及推銷功能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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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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