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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指與文化創意有關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定義之無形資產。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指政府就取得、發展、維護或強化有形或無形文化創意資產所為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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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