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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政府為落實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充實文化創意人才,得協助大專校院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引進國際師資及最新設備、技術、技藝;充實實務師資。 二、提供現職師資國際或國內文化創意相關之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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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