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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 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 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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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