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如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