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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三條所定保存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礎調查。 二、法令研究。 三、體制建構。 四、管理維護。 五、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 前項保存計畫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二條所定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及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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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