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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26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
第四十九條
及
第六十三條
所定保存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礎調查。 二、法令研究。 三、體制建構。 四、管理維護。 五、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 前項保存計畫應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及
第六十二條
所定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及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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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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