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30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
第六十七條
所定私有文物之審查指定,得由其所有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編號、分類、數量。 二、文物之年代、作者、尺寸、材質、技法等綜合描述及圖片。 三、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說明、申請指定之理由及指定基準。 四、文物所有權屬、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 五、文物現況、保存環境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涉有鑑價、產權不清或在司法訴訟中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