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27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 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依前項採取搶救發掘措施時,應提出發掘之必要性評估,併送審議會審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