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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為在族群內或地方上自昔傳承迄今用以保存與修復各類文化資產所不可或缺之技能、知識及方法,包括所需工具或用品之修復、修理、製造等及其所需材料之生產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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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