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第10條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投資抵減證明與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應填報或檢附之資料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