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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於開發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劃定範圍公告後,依下列規定期限擬具投資計畫,送請開發主管機關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屬新投資設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增資且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料。 二、計畫目的。 三、營業項目。 四、預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與建築物及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之規格、數量及金額。 五、機器、設備安裝地及建築物所在地。 六、計畫預定完成日期。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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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