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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 第4條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4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稅捐減免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於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範圍後,在劃定範圍內新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告劃定範圍內新設立分公司。 二、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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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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