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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8條

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原核定之計畫所載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核定。但僅變更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事項,且變更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申請變更核定,並應於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出說明。 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核定者,開發主管機關應按原核定之投資計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開發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核定投資計畫或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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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