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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旅行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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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