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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旅行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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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