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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1條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旅行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
第三條
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
第十三條
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
第十條
但書、
第十一條
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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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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