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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得參酌第四條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訂定之維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下列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清查。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辦理個人資料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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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